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 張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澄 、 王秋雅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