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聲請人 徐錦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中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號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二、上開本票金額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