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號抗告人 張惠玲 相對人誠紳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
5月16日本院所為105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本件經核係屬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