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木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87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蕭木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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