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木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87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蕭木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