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浩瑋
訴訟代理人 李若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