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志偉李文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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