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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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五號被告甲○○等賭博案件,業經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故查扣之撲克牌一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現金新臺幣(下同)四千三百十元,為當場賭博之財物,業據被告甲○○等供承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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