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02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即被告被訴毀損罪嫌部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被告乙○○被訴毀損罪嫌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4月9日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乙○○另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