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樊玉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102年度交字第37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於103年3月28日提起上訴。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上訴狀應表明「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並未記載上開聲明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補正狀亦應附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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