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