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傑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銘傑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