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抗告人 張啟明 上列抗告人請求「孽賊竊民地荒唐強制登記憑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