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思緣具保人郭延華58歲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延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郭思緣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郭延華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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