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85號聲請人 陳美智 相對人 李仁慈 相對人 李金釵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藔 於民國73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李藔、 黃春松 及相對人李仁慈(原名: 李振興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3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75年10月2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7年9月22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仁慈(原名:李振興)、案外人黃春松於民國73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75年10月2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授權書、判決影本各
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85號│├─┬──────────────────┬─┬─┬──────┬─────────┬──────┤│編│土地坐落│地│等│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則│平方公尺││持分│├─┼───┼────┼───┼─────┼─┼─┼──────┼─────────┼──────┤│01│高雄縣│林園鄉│溪州│575-6│建│75│372│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2│高雄縣│林園鄉│溪州│575-7│建││250│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3│高雄縣│林園鄉│溪州│575-8│建│75│285│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4│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旱│10│1024│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5│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1│旱│10│30│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6│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2│旱│10│18│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7│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3│旱│10│12│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8│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4│旱│10│200│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09│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5│旱│10│116│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10│高雄縣│林園鄉│溪州│2875-6│旱│10│200│全部│李仁慈1/3│││││││││││李金釵2/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