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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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0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思厚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袁大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思厚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温思厚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温思厚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量處有期徒刑14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