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81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慧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宗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