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8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陳黎春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謝柏淵

訴訟代理人 陳智盛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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