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張碧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