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張碧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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