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0號
原告 王泰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紘毅 、 王逸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4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