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0號

原告 王泰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紘毅王逸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4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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