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反訴原告旺洲極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雅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藍榮珍 即富寀園藝維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