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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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受裁定人

即原告 沈高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琪源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

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及地、建號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又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查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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