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簡進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簡進興因102年度易字第123號詐欺案件,羈押於宜蘭看守所,被告為單親家庭,被告家中尚有92歲高齡母親需要扶養,也要安排地方住,之前都是被告在工作賺錢奉養母親,而現被告羈押於宜蘭看守所,家中經濟陷於困境,又無人照顧家中母親,被告又已坦承犯行,請求具保返家安排家中事務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簡進興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簡進興否認犯行,惟有證人證述及相關匯款資料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陳述與同案被告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涉及多起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2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2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8月21日解除禁見通信之禁令,復於102年10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簡進興雖於本院10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中坦承部分犯行,惟被告犯下多起詐欺案件,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包括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人頭帳戶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被害人數眾多,被告現為無業,亦無正常工作,自有可能於具保停押後再度實施同樣之詐騙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被告簡進興所舉事由,核屬其個人事由,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亦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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