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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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余景登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配偶陳惠貞已於民國100年5月21日死亡,名下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及其上15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街○○號),其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事務所:高雄市○○區○○○路○○號1樓,聯絡電話:00-000000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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