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何進嵩
葉天明 楊水得 被上訴人 劉永喜
盧慶達 盧漢章 林國雄 柯福明 盧錕甫 鄭進興 陳耀安 鄭美鳯 𡍼 秋玉 張槍 陳鳳練 張忠政 陳貴順 楊淑媛 張榮裕 𡍼 秋煌 李裕蘇 楊混藤 楊癸華 劉漢宗 何保龍 劉慎遠 鄧東海 黃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4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已於同年12月1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0年1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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