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羅文銘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被告 羅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按月給付無權占用坐落苗栗市○○段○○○○號土地相當於租金之損失,然未約定何時為終期,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之總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應以訴之聲明第1項之5年相當於租金之損失新臺幣(下同)240,736元,及第2項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以10年期間計算被告按月給付金額481,440元(4,012元12月10年=481,440元)合計之,核定為722,176元(240,736元+481,440元=722,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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