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原告 黃韻茹 被告 黃烈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烈貞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5月2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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