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陳亭妃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被告 丁水明
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丁水明、陳俊明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丁水明應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2024台南市黨部信賴台灣」、陳俊明應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六甲民主聯誼會」刊登本件判決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6,800元【計算式:20,800元+3,000元+3,000元=2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