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秉睿 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 律師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在臺北市○○路○段○○○號9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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