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調字第475號聲請人 鄭智中 相對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嶔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在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