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緝字第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