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七五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