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扣案鋼絲鉗、鐵撬各壹支、照明燈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前段、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
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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