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晨陽興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五五三九、六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晨陽興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
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二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留用人數為二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
算壹日;又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