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零參拾肆萬肆仟元確定(本院卷第70至72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