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廖「炯」良,應更正為廖「烱」良。
又主文欄第五項末漏載「行」一字,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