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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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五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十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賄選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事,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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