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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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吳偉華 原告 王煜卿 被告 宋明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63號),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1號案件受理時,經原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第387號),嗣被告於本院112年6月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自白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6月19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112年度基簡字第539號)。惟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