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信介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38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丁信介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丁信介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語文著作紙本及光碟內之電子檔,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至6「著作財產權人」欄之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非法以紙本、光碟重製他人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5日前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列印紙本或燒錄光碟之方式非法重製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著作,侵害附表一各該編號之著作財產權。丁信介並以「fusionbook」作為露天拍賣、蝦皮拍賣與雅虎拍賣之帳號,在各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附表一編號1至6重製著作物之訊息, 嗣丁信介 於108年9月5日,在露天拍賣上以新臺幣(下同)2,265元(含運費65元)之價格,出售「2020普通生物學全套題庫自製官方題庫(即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物,含附表一編號1所示Campbellbiologytestbank11版內容)」、「2020最新整理普通化學題庫(即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含附表一編號2所示Zumda
hlChemistrytestbank10版內容)」及光碟1片(即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物,含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著作之電子檔)予 王碧珠 (前開王碧珠收受之著作物,統稱為系爭重製著作物),王碧珠並將購買價金匯入丁信介母親 沈碧雲 (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王碧珠取得系爭重製著作物,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各編號之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信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白承認(院卷第367頁、第386頁),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碧珠、證人即被告母親沈碧雲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9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42頁;偵一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2頁;偵三卷第331頁至第33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110年4月7日台書字第11004071號函及鑑識證明書、侵權市值估價表、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著作鋒面及內頁影本、被告刊登販售系爭重製著作物訊息之網頁截圖、告訴代理人匯款價金之憑據、被告寄送含有系爭重製著作物之包裹封面、露天拍賣帳號資料、附表二編號37光碟內檔案標目及內容截圖、沈碧雲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二之扣案物照片、檢察官偵查報告、被告與告訴代理人於露天拍賣上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45頁至第52頁、第57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139頁至第494頁、第517頁;偵一卷第165頁至第169頁;偵二卷全卷;偵三卷第3頁至第325頁;院卷第53頁至第69頁、第105頁至第120頁),並有附表二編號34、36、37所示之系爭重製著作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基於銷售意圖先將著作重製於光碟,再販賣盜版光
碟,其銷售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屬實質上一罪,而僅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無庸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紙本、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意圖銷售而將著作重製於紙本、光碟,再販賣系爭重製著作物,其銷售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紙本、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揆諸上述說明,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與本案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罪名(院卷第366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自108年9月5日前某時至本案遭查獲為止,所為多次重製
、意圖散布、販售系爭重製著作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以一非法重製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罪,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缺乏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觀念,侵害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告訴人之著作權潛在市場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兼衡系爭重製著作物之價格、數量及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以12萬6,000元、2萬4,000元、60萬元分別調解成立,且均給付賠償金完畢,告訴人等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給予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6月)及惠賜緩刑之判決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被告匯款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院卷第307頁至第311頁、第313頁至第317頁、第329頁),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再酌以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高雄長庚醫院擔任研究助理,年收入約5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身體狀況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院卷第38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㈣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如前所述,顯有悔意,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附表二編號34、36、37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由其重製而侵害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物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當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爰依上揭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亦明文之。再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考量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現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避免對被告造成雙重剝奪,同時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亦能藉此獲得填補。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固獲得2,265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分別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告訴人以12萬6,000元、2萬4,000元、60萬元調解成立並全數給付調解金額完畢等情,同前所述,衡酌該調解金額已遠高於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如再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3、35所示之物,既無證據證明與被
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偵查起訴,檢察官倪茂益、陳盈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編號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1Campbellbiologytestbank11版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ZumdahlChemistrytestbank10版美國商聖智學習公司3Campbellbiology9版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4MolecularBiologyoftheGene5版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5CurrentProtocolsinImmunology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6StemCellBiologyandGeneTherapy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2017年版〕化學所必讀參考手冊7本與本案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2普通生物學考題1本3普通生物學講義1本4化學研究所歷屆試題解答本1本5普通生物學各章經典必讀版考古題資料1本6〔2016年版〕有機化學各章補充資料1本7分子生物學詳實筆記1本8生物化學精選經典原文題庫(I)1本9生物化學精選經典原文題庫(II)1本10生物化學精選經典原文題庫(III)1本11〔2016年版〕有機化學隨身手冊資料1本12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經典考古題資料(I)1本13StyerBiochemistrytestbook精選原文考題資料1本14分子生物學精選原文考題資料1本15分子生物學手抄筆記1本16Chemistrytestbook(II)普通化學精選考題資料1本17普通化學全年度手抄筆記1本18物理化學全年度手抄筆記1本19有機化學全年度手抄筆記166張20生物化學詳實手抄筆記256張21普通化學經典必讀考古題資料1本22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全年度手抄筆記1本23普通生物學各章精華筆記1本24普通生物學精要手抄筆記1本25細胞生物學精華完整手抄筆記1本26普通生物學精選經典題庫110張27生物化學精選經典原文題庫110張28有機化學詳實講義96張29生物化學精華完整手抄筆記214張30無機化學全年度手抄筆記121張31生物技術精選必讀詳解筆記81張32生物化學正課詳實手抄筆記97張33化學錄音(光碟片)1片342020最新整理普通化學題庫(含附表一編號2所示ZumdahlChemistrytestbook10版內容)1本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依法宣告沒收。35普通生物學經典題庫1本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362020普通生物學全套題庫自製官方題庫(含附表一編號1所示Campbellbiologytestbook11版內容)1本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依法宣告沒收。37光碟(含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著作之電子檔)1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