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王忠信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 林木陳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2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102年1月公
告現值13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194平方公尺=新臺幣93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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