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 葉思辰
王秋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樺 被告 吳建龍
吳榮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四項第二行關於「被告吳建龍、吳榮文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思辰155,0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建龍、吳榮文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思辰105,0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