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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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947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煥廷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所為之裁決書(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陳煥廷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路○○○號五樓之二,迄今尚未遷出一節,有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而原處分機關交郵政機關向該址送達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H0000000號裁決書,因未會晤異議人本人,乃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即「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代為收受一節,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按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抗字第八六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本件裁決書業由異議人之受僱人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代為收受,自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故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二十日聲明異議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算,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詎異議人遲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蓋於異議人異議狀上之公文收文專用章可稽,顯已逾上開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即難謂為合法,復無從補正,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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