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正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周正倫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正倫平日以駕車載送燈具及為客戶裝置燈具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外側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同路與振興路、大興街之不規則交岔路口,正欲右彎振興路行駛之際,其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又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依當時天候路況均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貿然自外側快車道由後方超越前車即行右轉彎,適 高清松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沿建成路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被告周正倫上開自小貨車前方,正欲穿越上開路口直行建成路,被告周正倫上開自小貨車右後車身處因而與高清松上開輕機車左側把手碰撞,致高清松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第三至第七肋骨骨折併血胸、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高清松告訴被告周正倫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高清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1年度刑調字第38號臺中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將另行以簡易程序處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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