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陳威誌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坤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0年6月15日起訴狀及民國100年7月20日民事狀所載,為自民國90年9月1日至民國98年6月30日止共94個月,合計新臺幣(下同)94萬元之不當得利,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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