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豪
陳志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 律師被告 陳翰琦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 律師被告 李峻昇
許文彰 官政緯 王銘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