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被告太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