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君榕被告蕭全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101年執字第5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君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翁君榕因被告蕭全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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