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吳老蔭 住臺南市○○區○○村○○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47,366元,(其系爭香洋段652、653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42、1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各為16,883元/平方公尺、16,818/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共計為4,247,366元【142x16,883+110x16,8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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