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顏鈺偉 被告 葉明福 被告葉 福源 即福源工作所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1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