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新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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