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新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